尚德 · 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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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青村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0-04-18 09:41:02   发布人:青村小学   点击率:
                                                        奉贤区青村小学章程

(青村小学六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序言

青村小学,由创办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启明初等学堂”和创办于民国三年(1914年)的“尚德女校”合并而成,名为“县立青村初级小学校”。经过了一百多年的风雨洗礼,沧桑砥砺,期间经过多所小学建立、撤并,几易其名,2003年6月由青村中心小学与青村第二小学合并而成,现名为上海市奉贤区青村小学。学校秉承“尚德·乐学”校训,在百年薪火相传中,传承与创新并举,使百年老校永葆活力,充满生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奉贤区青村小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Fengxian Qingcun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373号。邮政编码:201414,官方网址为http://www.qcxx.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奉贤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奉贤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奠基

通过小学五年的教育,让儿童掌握人类积累起来的最基本、最起码的科学文化知识,具备最基本的读写算技能,学会最初步的生活规范和行为准则,注重开发学生潜能,发展强项,提升弱项,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  发展目标:青村小学是一所百年农村小学,本着“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奠基”的办学宗旨与使命,以“师生和谐共进”的发展理念,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以“让爱心与责任润泽心灵;让专业和激情开启智慧;让活动和健体多彩发展”为办学策略,以“让每一个梦想都自由飞翔”的办学理念,改革创新,积极开展“翔梦教育”探索实践,实现“办一所学生开心、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好学校”的办学目标。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训:“尚德·乐学”。“尚德”一词最早出自北宋诗人邵雍《君子吟》“君子尚德,小人尚力”。即尊崇中华传统美德,敬奉贤人,见贤思齐,追求崇高的德行、品性与修养。如今更赋予“尚德”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新的文化内涵,即我们应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核心价值取向,倡导以德相待,以德服人,以德律已,学会做人。“乐学”源自孔子《论语》“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乐学即以学为乐。教师善学乐教,寓教于乐;学生善学乐学,乐中启智。乐学蕴含着学习的态度与境界;蕴含着进取与创新;蕴含着阳光与强健。

校风:“和谐  向上  健康  创新”。简单诠释为尊师爱生、校园和谐;豁达宽容、乐观向上;胸怀大志、强身健体;奋发进取、开拓创新。

教风:“敬业  爱生  善导  高效”。敬业是教师责任心的最好体现。爱生是师德的核心和基本要求。善导:善于引导、开导、辅导是教师专业的基本功。高效:减负增效让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是教师的使命。

学风:“勤奋  好学  静思  善问”。勤奋好学是学习的态度与动力。静思善问是学习的方法与习惯。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标:由“QCX”三字母(青村小学的拼音首字母)和1907(办学年份)组合而成。整个校标图形意蕴青小学子(鸽子X)从青村小学这个人生跑道(C)上展翅起飞。校标中QX的绿色取意于“青村”的“青”字,寓意青涩学子,也寓意青村小学百年老校展新姿,充满生机与活力;C的赤橙黄三色组合寓意青小学子在缤纷校园中多彩成长,也象征着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齐心协力,共同为孩子助飞,创造美好未来。

校徽:校徽整体设计为圆形,简洁大方,圆融美满。核心图案是校标;中间一圈绿底白字(学生),橙底白字(教师),上半圈写学校英文名,下半圈写学校中文名;外圈为金属银色。

 

 

 

 

 

校歌:《远航》

校歌主要是歌颂学校精神。青小就像百年巨轮,扬起“尚德·乐学”风帆,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学校创办年份: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包括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人事办、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

1、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4、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制定符合学生身心特点以及发展需求的融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一体的学校课程方案。每学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课程计划,做实基础型课程,做强拓展(探究)型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课程特色。

5、学校坚持以德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丰富德育内容,拓展德育途径与方法等,完善德育工作网络,不断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6、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人文课堂  有效教学”的研究为抓手,开展教学改革实践,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申诉委员会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五年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学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遵守学校及其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4、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与习惯,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小学阶段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根据“上海市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帮困助学等形式提供适当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7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奉贤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奉贤区青村小学

0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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